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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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税申报列举扣除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之规定如何

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向金融机构办理自用住宅购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举扣除,每一个申报户以一屋为限,扣除数额,是把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减掉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后剩下的馀额申报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过三十万元。

例如:某甲九十五年度自用住宅贷款利息支出十八万元,但也有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十万元,那么某甲九十五度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是十八万减十万后所剩的八万元了。但是申报时,要符合下面的要件:

一、房屋必须是本人、配偶或所申报的受扶养亲属所有。

二、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课税年度的户籍必须在这个地址,而且这个房子必须没有出租或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如果抵押房屋的地址和申报时户籍址不同,须补附户籍资料以凭认定)。

三、要检附当年度支付利息的缴息清单正本,缴息清单上如果没有抵押房屋的座落地址或借款用途,要由纳税义务人自己签章补填,以凭核认。

但是,如果以“修缮贷款”或“消费性贷款”的名义借款,而借款用途确实是用于购买自用住宅的话,还要附上所有权状影本、借款契约影本或建筑物登记簿誊本等有关文件。另外,纳税义务人如果改向另一家金融机构贷款来偿还原来的购屋贷款,在原来贷款还没有还清的额度内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实减除,但要检附清偿证明、新的借款契约书、建筑物登记簿誊本和缴息清单,以凭核认。

例如:某甲原来向第一银行贷款,还有九十八万的本金没有还,今年改向台湾银行贷款一百五十万来还第一银行,那么某甲虽然贷款一百五十万,也只能就原先剩下的九十八万部分缴的利息可以扣除。(财政部86.06.06.台财税第860266008号函)(所得税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目第五小目)(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之三)

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已办理申报,但有漏报或短报时,会受到什么处罚

纳税义务人已经办理申报,但是有漏报或短报的时候,除了补征税款以外,还要罚所漏税额二倍以下的罚缓。如果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逃漏税的,要移送法院依刑法处罚。但是如果在没有被检举或国税局还没有进行调查以前,自动提出补报的话,除了补征税款以外,只加计利息可免予处罚。(所得税法第一百十条第二项)(税捐稽征法第四十八条之一)

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未依限缴纳税款,会受到什么处罚

纳税义务人没有在期限内缴纳税款,每超过二天,按照应缴的税额加征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三十天仍然没有缴纳的话,由国税局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应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要从滞纳期满第二天起到缴纳那一天止,依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征收。例如:某甲收到一份所得税缴款书,限缴日期是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如果某甲在九月十五日以前没有去缴钱,那么这笔税款将由法院强制执行,某甲应缴的钱,除了本税以外,还有百分之十五的滞纳金和超过九月十五日以后的利息。(所得税法第一百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