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计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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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去年从中油退休的张伯伯,决定把在台北住了40年以上,30.25坪(100平方公尺)的房子卖掉,好回到花莲养老。
当初每平方公尺的公告现值为4,000元的房子,今年卖出时,公告现值上涨为每平方公尺30,000元,物价指数为200%(假设值),
张伯伯正在苦恼,他应该缴多少土地增值税?
| 1.土地涨价总额: |
|---|
| (1)土地涨价总数额=申报现值总额-前次移转时所申报之现值总额×台湾地区消费者物价指数-土地改良费用(工程受益费)→(30,000元×100)-(4,000元×100×200%)-0元=2,200,000元
(2)涨价倍数之计算=土地涨价总数额÷(前次移转时所申报之现值总额×台湾地区消费者物价指数)→2,200,000元÷(4,000元×100平方公尺×200%)=275%(达200%以上适用第三级税率40%) |
| 2.应缴纳一般土地增值税: |
土地涨价总数额×税率-累进差额=应征税额
|
| 3.应缴纳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税: |
若张伯伯的40年房子为自用住宅用地,则应纳税额为:
|
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
| 税级别 | 计算公式 |
|---|---|
| 第一级 | 应征税额=土地涨价总数额
超过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申报现值(按台湾地区消费者物价总指数调整后)未达百分之一百者 ×税率(20%) |
| 第二级 | 应征税额=土地涨价总数额
超过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申报现值(按台湾地区消费者物价总指数调整后)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者 × 税率(30%)-〔(30%-20%)×减征率〕 -累近差额(按台湾地区消费者物价总指数调整后之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申报现值×A) 注:持有土地年限未超过20年者,无减征,A为0.1 持有土地年限超过20年以上者,减征率为20%,A为0.08 持有土地年限超过30年以上者,减征率为30%,A为0.07 持有土地年限超过40年以上者,减征率为40%,A为0.06 |
| 第三级 | 应征税额=土地涨价总数额
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 × 稅率(40%)-〔(40%-20%)×減徵率〕 -累近差额(按台湾地区消费者物价总指数调整后之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申报现值×B) 注:持有土地年限未超过20年者,无减征,B为0.3 持有土地年限超过20年以上者,减征率为20%,B为0.24 持有土地年限超过30年以上者,减征率为30%,B为0.21 持有土地年限超过40年以上者,减征率为40%,B为0.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