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
目录
- 1 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继承的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及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内继承的财产,可以递减扣除遗产价额课税之规定,其要件为何
- 2 被继承人死亡前未缴纳之税捐,可否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 3 地上权遗产价值如何计算
- 4 得自遗产总额中和除之丧葬费多少
- 5 被继承人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或父母如为残障者,可否自遗产总额中减除残障特别扣除额
- 6 未依限缴纳遗产税,会受到什么处罚
- 7 大陆地区人民办理继承登记之规定如何
- 8 大陆地区之继承人办理遗产税申报,应检附那些文件
- 9 什么人死亡应该办理遗产税申报
- 10 公共设施保留地,如经征收,应如何申报课征遗产税
- 11 公共设施保留地,应如何申报遗产税
- 12 公同共有物如何申报遗产税
- 13 公开上市公司股票,遗产价值如何计算
- 14 未公开上市公司股票,独资、合伙之商号,其遗产价值应如何估定
- 15 未依规定期限申报遗产税,会受到什么处罚
- 16 生存之配偶于申报遗产税时,依民法第一0三0条之一规定,应如何主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 17 生前出售土地,在未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前死亡,应如何申报遗产税
- 18 申报遗产税时应检附那些文件
- 19 如何申领遗产税相关证明书
- 20 遗产税应纳税额如何缴纳
- 21 那些情形可以扣抵应纳遗产税额
- 22 被继承人生前出售财产及举债所得资金,应如何申报课征遗产税
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继承的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及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内继承的财产,可以递减扣除遗产价额课税之规定,其要件为何
要适用这二项规定的前题,必须是继承的财产已经缴过遗产税了,才可以不计入或扣除遗产总额;又当事人如果是经常居住在国外的我国国民,或外国人,那么就不适用减免扣除的规定。(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
被继承人死亡前未缴纳之税捐,可否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当事人死亡前,有应该缴纳而没有缴的各种税捐、罚锾和罚金,可检附证明文件从遗产总额中申报扣除。例如:当事人死亡年度所发生的地价税和房屋税,可以按照死亡人生存期间占课税期间的比例,从遗产总额扣除。申报时请检附死亡后缴税的收据,或者由税捐单位出具到死亡时还没有缴纳的证明文件。(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八款)
地上权遗产价值如何计算
地上权的设定假如没有订年限,是以一年地租额的七倍计算遗产价值,如果有订期限,要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地三十一条各款规定计算遗产价值,另外地上权假如没有订年租,那么地租是按申报地价年息百分之四计算遗产价值。
得自遗产总额中和除之丧葬费多少
丧葬费的扣除金额,不论实际发生多少金额,一律都以111万元计算,不须要附证明文件,但假如死亡人如果是经常居住在国外的我国国民或是外国人,那么只有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丧葬费才可以扣除。(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七条第十款)
被继承人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或父母如为残障者,可否自遗产总额中减除残障特别扣除额
被继承人(死亡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或父母,如果是残障福利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重度以上残障时、或精神卫生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病人,每人可以加扣残障特别扣除额557万元。但是残障者如果是依顺序可取得继承权而抛弃继承的就不能扣除。(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七条)
未依限缴纳遗产税,会受到什么处罚
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没有在期限内缴纳税款时,每超过二天,要按应纳税额加征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三十天还没有缴纳的话,就会由税务机关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应该缴纳的金额除了税款和滞纳金以外,还要从滞纳期满的隔天起算到纳税义务人缴纳的那天止,依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征收。(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五十一条)
大陆地区人民办理继承登记之规定如何
一、大陆地区人民的认定,以继承开始的时候,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四款和第三条,和施行细则第五条及六条的规定为准。
二、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由大陆地区人民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超过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之人;台湾地区无同为继承之人者,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之继承人;台湾地区无继承人者,归属国库。
遗产中,有以不动产为标的者,应将大陆地区继承人之继承权利折算为价额。但其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者,大陆地区继承人不得继承之,于定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得部分时,其价额不计入遗产总额。
大陆地区之继承人办理遗产税申报,应检附那些文件
大陆地区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税申报时,要准备下面文件:
一、依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期限,以书面向法院为继承的表示,而经法院准许继承的证明文件。
二、大陆地区公证处所核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书,还需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后,供国税局核认。
三、其他申报需检附的文件,请参考遗产税申报案卷说明。
什么人死亡应该办理遗产税申报
下面四种人死亡的时候,应该依照规定办理遗产税申报:
一、经常居住在国内的我国国民死亡的时候,应该将他所遗留在国内和国外的全部财产申报课征遗产税。
二、经常居住在国外的我国国民和外国人死亡的时候,只要将他所遗留在我国境内的全部财产申报课征遗产税。
三、死亡事实发生前二年内,当事人自愿放弃中华民国国籍,在他死亡的时候仍然应该将他所遗留在国内和国外的全部财产申报课征遗产税。
四、大陆地区的人民死亡,应该将他所遗留在台湾地区的财产申报课征遗产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一条、第三条之一)
公共设施保留地,如经征收,应如何申报课征遗产税
这个问题分为下面两种情况来说明:
一、公共设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权人生前已经公告征收确定,所领取的补偿费到死亡时还没有支用,或还没有具领完毕的部分,应该属于死亡人的遗产,就这些留下来的数额或还没领的金额申报课遗产税。
二、公共设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权人生前已公告征收,但是到死亡的时候还没有公告期满,那么这笔公共设施保留地仍然是死亡人的遗产,免征遗产税。(财政部79.2.5.台财税第七八○四六四三七二号函)
公共设施保留地,应如何申报遗产税
依照民国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公布增订的都市计划法第五十条之一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因继承可以免征遗产税。所以从这一天起以后死亡的当事人,遗有公共设施保留地,免征遗产税。但是为了办理继承登记的需要,仍然要先把这笔保留地并入遗产总额,再以同样的金额从总额中扣除。并请附上土地所在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土地誊本,以便国税局查核。
(财政部79.1.19.台财税第七九一一八三三四○号函)
公同共有物如何申报遗产税
对于死亡人所持有的公同共有物,在申报遗产税的时候,应该探讨公同关系所发生的原因,并且依照这项共有物属于死亡人应该有的权利比例,计算价值课征遗产税,申报时请检附有关权利比例的证明文件。例如某甲、某乙共有一块土地,各持有二分之一的权利比例,这笔土地公告现值二百万元,当某甲死亡时,应该以二百万元的二分之一,即一百万元作为共有土地的遗产价额申报课税。(财政部68.12.12.台财税第三八八七七号函)
公开上市公司股票,遗产价值如何计算
公开上市或上柜公司的股票,遗产价值依照死亡日的收盘价计算。但是死亡日当天没有收盘价的时候,依照死亡日前最后一天的收盘价计算,如果股票价值有剧烈变动的情形,那么依照死亡日前一个月内每天收盘价的平均价格计算。股票如果是新上市或上柜,在公开市场正式挂牌交易以前,虽然没有收盘价,但是如果有公开承销价格,应该依照死亡日股票的承销价格或是推荐证券商所认购的价格计算。(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
未公开上市公司股票,独资、合伙之商号,其遗产价值应如何估定
未公开上市的公司股票,遗产价值以死亡日这家公司的资产净值计算。独资、合伙商号的投资也是这样处理。在计算这家公司资产净值的时候,土地价值部分,应该依照死亡日当期的公告现值来计算,当公告现值大于账面价值时,可以扣除土地增值税准备,但在账面价值高于公告现值的情况,就以账面价值为准。另外公司累积未分配盈余数额,应该以国税局核定的为准。
(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71.3.19.台财税第三一八九七号函)
(财政部71.6.19.台财税第三四五七三号函)
(财政部72.5.12.台财税第三三三二八号函)
未依规定期限申报遗产税,会受到什么处罚
纳税义务人已依照规定申报遗产税,但是有漏报或短报的情形时,除了补征税款以外,还要按所漏税额处罚1倍至2倍的罚款,但是短漏报遗产税额在新台币3万5千元以下或短漏报遗产净额在新台币60万元以下,就可以免予处罚。如果是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的话,除了补税以外还要处以所漏税额1倍至3倍的罚款外,并且还要移送法院依刑法处理。如果在还没有接获检举和还没有经国税局或财政部指定的人员进行调查以前就自动补报的话,除了补征税款,就可以免处罚款,但是还要就补征的税款加计利息一起征收。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5条、第46条)
(税捐稽征法第41条、第48条之1、第48条之2)
(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4条)
生存之配偶于申报遗产税时,依民法第一0三0条之一规定,应如何主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不论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余财产较多的一方先过世,生存的一方主张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可节省遗产税,计算方法如下:
-被继承人死亡时现存婚后财产价值,不包括(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慰抚金)-负债=被继承人的剩余财产
-生存配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现存婚后财产价值-负债=生存配偶的剩余财产(被继承人的剩余财产-生存配偶的剩余财产)X1/2=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差额的上限。
请注意: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必需在知道双方有剩余财产差额起二年内,并且在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也就是一方死亡或离婚、判决离婚)起五年内行使,逾期就会丧失请求权。生存的配偶可以检附法院的确定判决书或全体继承人的同意书向国税局提出扣除该差额的请求。
例如:丈夫过世,74年6月5日以前取得的财产有三百万元,在74年6月5日以后取得的原有财产有一千万元,太太在74年6月5日以后取得的原有财产有二百万元,那么太太就可以取得四百万元的剩余财产请求权,该四百万元列为被继承人遗产之扣除额。(财政部86.02.15.台财税第八五一九二四五二三号函)
生前出售土地,在未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前死亡,应如何申报遗产税
死亡人生前出售土地,到死亡时还没有把所有权登记给对方,那么这笔土地还是属于死亡人的遗产,应该加入遗产总额,但是相对的也对土地买受人有未完成的过户移转义务,如同死亡人还没清偿的债务一般,所以也要将等额的土地价值从遗产总额中扣除;例如某甲出售一笔土地,公告现值二百万元,到死亡时还没有办理移转登记,那么申报时要把这笔土地二百万加入遗产总额,并且列未偿债务二百万元,如果还有应收未收的土地尾款,也算死亡人的债权,必须并入遗产课税。申报的时候请检附买卖的证明文件,例如契约书、价款的支付证明等。(财政部72.3.3.台财税第三一四○二号函)
申报遗产税时应检附那些文件
申报遗产税时需准备的文件如下:
一、要填写遗产税申报书乙份。
二、死亡人除户誊本及每一位继承人现在的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影本各乙份。
三、继承人中有抛弃继承权的,要检附法院核准抛弃的公文影本。
四、继承系统表。
五、死亡人若留有土地、建物,要准备这些土地、建物的登记簿誊本,而这些请向各地地政事务所申请。
六、死亡人留有房屋时,请准备最近一期的房屋税单影本。
七、死亡人留有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请准备该公司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八、其他相关文件或填写内容,请参考国税局所准备的遗产税申报说明书。
如何申领遗产税相关证明书
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清应纳税款、罚锾及加征的利息后,就可以凭缴款书收据向税务机关领取缴清证明书。对于核定没有应纳税额的案件,税务机关将发给免税证明书。如果有特殊原因必须在缴清遗产税款前就办理产权移转登记的,可以先向税务机关提出确切的纳税保证后,申请同意移转证明书。如果有依规定不计入遗产总额的财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发给不计入遗产总额证明书。(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四十一条)
遗产税应纳税额如何缴纳
纳税义务人要在收到遗产税核定税额通知书那天起二个月内,向当地代收税款的金融机构缴纳,如确实有困难的,可于缴款期限到期前,以书面向申报机关申请核准延期二个月缴纳。遗产税应纳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时,纳税义务人不能一次缴清税款的时候,可于缴纳税款期限内,向申报的稽征机关申请分十二期以内缴纳,每期间隔以不超过二个月为限。经核准分期缴纳的案件,要从原订缴纳期间届满的隔天起,到各期缴纳的那天止,依照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别加计利息一并征收。当利率有变动的时候,依照变动后利率计算。应纳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时,不能以现金缴纳的话,也可申请以遗产总额申报项目或其他易于变现或保管的物品一次抵缴。(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三十条)
那些情形可以扣抵应纳遗产税额
下列两项税款可扣抵应纳遗产税:
一、当事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给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这些亲属配偶的财产,已经并入遗产课税,那么以前已经缴纳的赠与税及土地增值税,可以凭缴纳收据并且按照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一并从应纳遗产税额内扣抵,但是扣抵金额不可以超过赠与财产并入遗产总额以后所增加的应纳税额。例如:李四生前赠与儿子一笔土地,已经缴赠与税五万元,这笔土地加入遗产总额增加的税额为四万元,到李四死亡遗产税申报日计算的利息为五千元,那么最多也只能扣抵四万元,超过的一万五千元就不能扣抵了。
二、经常居住境内的我国国民死亡的时候,他在国外的遗产依照遗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已经缴纳的遗产税,可以附上经我国使领馆签证这个国家发给的纳税凭证,从国内应该缴纳遗产税额中扣抵,但是扣抵金额不能超过因加计这些国外遗产,依照国内适用税率计算而增加的税额。上面所说的签证手续如果当地没有我国使领馆时,可以由当地公定会计师或公证人签证。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生前出售财产及举债所得资金,应如何申报课征遗产税
当事人在死亡前,因为重病已经无法处理事务的期间,所出售的财产和举借的债务,继承人要负责说明及证明这些钱的用途,如果没有办法提出具体的用途证明,这些资金都必须并入遗产课税。另外,当事人不是在重病期间所出售的财产和借款所得的资金,在死亡的时候还有留存的部分,也是他的遗产,要并入课税。(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