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购退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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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文把台北的房子卖掉后,共缴了40万元的增值税,该笔土地申报移转现值为300万元。

半年后,阿文又在花莲买了一间土地申报移转现值为500万元的别墅,两年内重新购屋的阿文,是否能办理“重购退税”?阿文可拿回多少钱呢?

重购退税,是指重新购买土地,退还原出卖土地之土地增值税;亦指土地所有权人于承买土地或出卖另一笔同性质土地,且发生在特定之二年期限内,若土地所有权人所购买之土地价格超出原出卖之土地价格减除土地增值税,而产生买价不足时,得就其原出卖土地之已缴纳土地增值税额中,退还其不足购买之差价,但以退还原缴纳之土地增值税税额为限。

重购自用住宅退还税款计算公式:
新购自宅用地的申报移转地价-(原出售自宅用地申报移转地价-已缴土地增值税)=A(不可为零或负数)
  • 1.当已缴土地增值税款≦A时,已缴的增值税款可全数退还
  • 2.当已缴土地增值税款>A时,可退还相当于A的税款

在阿文的例子中,500-(300-40)=240万元,比对上面两点说明,阿文已缴了40万元(土地增值税款),≦240万,所以可申请全数退还。

重购退税要件

节税项目 自用住宅用地重购退税
适用要件 1.土地出售后二年内重购或先购买土地二年内再出售土地。
  • 2.新购土地地价超过原出售土地地价扣除土地增值税后余额。
  • 3.原出售土地及新购土地所有权人同属一人。
  • 4.出售土地及新购土地地上房屋须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并在该地办竣户籍登记。
  • 5.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三公亩或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七公亩部分。
  • 6.出售土地于出售前一年内没有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行为。
检附证件 1.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机关办理登记时之契约文件影本。
  • 2.新购土地向地政机关办理登记时之契约文件影本。
  • 3.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税缴款书收据联正本(无法提示,改立具切结书)。
  • 4.出售土地及重购土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记誊本(建物证明文件)。
  • 5.原出售土地系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检附在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之户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权人(有)无租赁情形申请书。
申请期限 1.先卖后买者于重购后申请。
  • 2.先买后卖者于出售后申请。
申请地点 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征机关
节税情形 就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内,退还不足支付新购土地地价之金额。
其他相关规定 1.重购退税列卡管制,重购土地五年内再行移转或改变用途者,补缴原退税款。
  • 2.重购退税符合要件,没有申请次数限制。
  • 3.出售时没有申请住宅用地税率课征者,也可申请重购退税。
  • 4.同时出售多处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申请重购退税。
  • 5.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后,重购退税请求权时效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