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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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税之征收期间如何

房屋税依政府会计年度一年征收一次,即自前一年七月一日起至当年六月三十日止为当年度征收期间。

房屋税之缴纳期间如何

房屋税开征日期系由省市政府以命令定之,目前是定在每年五月一日开征至三十一日截止,缴纳期间为一个月。

房屋税申报日期的起算如何规定

房屋税条例第七条所定申报日期之起算日期规定如下:

新建房屋以门窗、水电设备装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为申报起算日,其已供使用者,以实际使用日为起算日。倘经核发使用执照而延不装置水电者,以核发使用执照之日起满六十日为申报起算日。未申领使用执照者,以房屋之主要构造完成满一百二十日为申报起算日。所称主要构造,系指以房屋基础、主要梁柱、承重墙壁、楼地板及屋顶构造完成者为准。

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为申报起算日。

使用情形有变更者,以实际变更使用之日为申报起算日。

房屋税的税额是如何计算

住家用房屋按其现值课征百分之一点二。

非住家用房屋其为营业用者,按其现值课征百分之三,其为私人医院、诊所、自由职业事务所、补习班及人民团体等非营业用者,按其现值课征百分之二。

房屋同时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应以实际使用面积分别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但非住家用者,课税面积最低不得少于全部面积六分之一。

房屋空置不为使用者,应按其现值依据使用执照所载用途或都市计画分区使用范围,分别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营业用税率课征。(房屋税条例第五条)

房屋税的课征范围如何

房屋税,以附著于土地之各种房屋,及有关增加该房屋使用价值之建筑物,为课征对象。

房屋,指固定于土地上之建筑物,供营业、工作或住宅用者。增加该房屋使用价值之建筑物,指附属于应征房屋税之其他建筑物,因而增加该房屋之使用价值者。(房屋税条例第二、三条)

房屋买卖业经申报契税后,稽征机关改以承买人名义课征房屋税,日后申请撤销买卖,其已课房屋税可否退回

买卖双方申请撤销买卖契约,在未奉准撤销前,其以承买人名义所缴之房屋税既经课征确定,应不予退回。且应自申请撤销买卖之当期起恢复以原业主为纳税义务人。(财政部71.8.31.台财税第三六四七七号函)

房屋阳台、屋檐等建筑物之课税规定如何

建筑物阳台、屋檐、雨遮突出建筑物水平断面计算建筑物面积,应依照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篇第一章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办理,阳台、屋檐突出自墙(柱)心起一.五公尺以上者(现为二公尺),或雨遮、花台突出超过一‧○公尺者,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面积合并课征房屋税,一.五公尺以内者,则免予计入建筑面积,免征房屋税,但其面积之和,以不超过该层建筑面积八分之一为限。至供公众通行之走廊(即亭仔脚),应予免税。

房屋遇有焚毁、坍塌、拆除者,可否免征房屋税

房屋遇有焚毁、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应由纳税义务人申报当地主管稽征机关查实后,在未重建完成期内,停止课征房屋税。(房屋税条例第八条)

房屋课税面积中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应如何计算房屋税

房屋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但书:“但非住家用者课税面积最低不得少于全部面积六分之一”规定,即非住家用部分房屋面积超过全部面积六分之一者,按实际使用面积计课,其未达全部面积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为准。分别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房屋税条例第五条)

空置房屋应如何课征

空置房屋应按使用执照所载用途别分别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营业用税率课征房屋税,其使用执照所载用途别为非住家用(包括营业用与非营业用)者,按非住家非营业用税率课征房屋税。(台北市房屋税征收细则第四条第二项)